一般交易条款

    1.适用范围

    对于德国汽车工业注册联合会(以下简称:VDA)和订购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仅适用以下订购时的一般交易条款有效版本。此条款不适用于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通过其质量管理中心部门(以下简称:VDA QMC)提供的交付和服务,VDA 的 QMC 部门在其内部网站上发布的一般交易条款适用于此。

    与此条款存在差异的客户条款不予承认,除非 VDA 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

    2.缔结合同

    若客户在 www.vda.de 网站的“订购+下载”中进行收费订购,则表示向 VDA 提供报价并要求缔结购买合同。VDA 通过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确认收到订单并列出其细节(订单确认书)来接受报价。若无法发送订单确认书(例如由于客户在委托订单时没有提供电子邮箱地址),则购买合同将在发货时生效。

    VDA 保留在发送订单确认书后进行信用度检查的权利,征信结果为负面时则撤回订单合同或要求客户预付款。

    若所订购的货物无法提供,则 VDA 有权撤销合同。这种情况下,将立即通知客户。

    3.退货费用协议,撤销权期限最长为 14 天

    a. 退货费用协议

    客户行使撤销权时,若交付的货物与订购的货物一致,并且要退货的货物价格不超过 40 欧元,或者在货物价格较高的情况下,客户在撤销订单时尚未支付对价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部分付款,则客户应承担退货的正常费用。否则可享受免费退货。

    b. 取消订单说明

    撤销权:

    电子文件(如 PDF 文件)、电子书和应用程序/软件不包含在撤销范围内。

    客户可在 14 日内撤销其合同声明,而无需以文字形式(如信件、传真、电子邮件)说明理由,或者在期限届满前将货物移交给客户时,客户也可以通过退回货物来撤销合同。

    该期限从收到此文本形式的取消订单说明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在收件人收到货物之前生效(如果是同类货物的多次交付,则不是在收到第一次部分交付的货物之前生效),也不是在履行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EGBGB) 第 246 条第§ 2 款与第§ 1 条第 1 款第 2 项的告知义务,以及根据《德国民法典》(BGB) 第§ 312g 条第 1 款第 1 项和《德国民法典施行法》(EGBGB) 第 246 条第§ 3 款的义务之前。及时发送撤销书或货物即可遵循撤销期限。

    通过退回货物的方式撤销合同时,请将货物寄送至以下地址:

    德国汽车工业注册联合会 (VDA)
    Behrenstr.35,
    10117 德国柏林

    撤销后果:

    在撤销有效的情况下,双方享受的服务应予以退还,并退回所有所得利益(例如利息)。若客户无法将享受的服务和利益(例如使用效益)返还或退回给我们,或者只能部分返还或在质量出现损失的条件下返还,则必须对 VDA 的价值损失进行赔偿。这可能导致在撤销前的这段时间内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若对货物特性和功能进行检查时发现,由于处理货物而导致利益以及质量损失,则客户必须对货物的质量损失和所得利益进行价值损失赔偿。"特性和功能检查"即表示检查和试验相应货物,与零售商铺中可行的常见做法相同。

    可通过包裹邮寄的货物将被退回并由 VDA 承担风险。客户行使撤销权时,若交付的货物与订购的货物一致,并且要退货的货物价格不超过 40 欧元,或者在货物价格较高的情况下,客户在撤销订单时尚未支付对价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部分付款,则客户应承担退货的正常费用。否则可享受免费退货。必须在 30 日内履行退还付款的义务。对于客户而言,此期限从提出撤销声明或货物退货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 VDA 而言,此期限从其收到货物开始计算。

    取消订单说明结束

    4.交付

    除非另作协定,否则应将货物送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址。任何交货期限的所有信息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构成在所述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的要求。VDA 将尽力在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货物。

    5.运费

    交付应按照委托订单时说明的运费完成。

    6.拖欠付款

    若客户拖欠付款,VDA 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利息,金额为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基本年利率的 5%。若 VDA 可证明由于客户拖欠付款而造成更高金额的违约损失,则有权根据这一点规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金。在客户违约拖欠付款的情况下,每次催款时均应收取催款费用。

    7.等额债务抵销、留置权

    客户仅在其反诉已经依法成立或经过 VDA 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权进行等额债务抵销。此外,客户只有在其反诉要求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才有权行使留置权。

    8.保留所有权

    在客户完成全额付款之前,交付的货物仍然属于 VDA 的财产。

    9.缺陷责任

    若货物存在应由 VDA 承担责任的缺陷并得到证实,则 VDA 将确保在合理时间内对该缺陷进行排除或进行换货。

    若通过换货方式排除缺陷情况,则客户有义务在 30 日内将首次交付的货物退回至 VDA,且费用由 VDA 承担。

    对于不由于交付物品而导致的后续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客户的利润损失或其他物质损失,VDA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VDA 的责任被排除或限制时,也表示其雇员、代表和代理人的个人责任被排除或限制。

    若由于蓄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则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此外,若客户有权根据《产品责任法》第§§ 1、第 4 条的规定提出索赔要求,上述规定也不适用。

    若 VDA 由于一般过失而违反了重要的合同义务,则对物质损失的赔偿义务仅限于合同中规定的可预见的典型损失,且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购买价格。否则,一般过失责任将被免除。

    10.VDA 出版物的版权保护

    书籍和电子文件受版权保护。客户依法享有单一且不可转让的使用权。支付订购电子文件的情况下,客户根据订单情况获得个体或团体使用权证。支付订购书籍和电子文件的情况下,使用权的授予以全额支付购买价格为前提条件。不得转让、编辑、复制或翻版、分发、出版或向公众传播全部或部分文件内容,无论是电子版形式、远程数据传输还是模拟形式,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若授予客户使用电子文件的团体使用权证,则仅可由客户的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网中使用相应的授权许可文件。不得将使用权证转发/转让给第三方。根据《德国股份公司法》(AktG) 第 15 条第 ff 款的规定,第三方也包括所有关联公司。

    客户可以为第三方申请获取电子书或电子文件。这种情况下,电子书或电子文件仅可由指定的第三方单独使用,第三方因此而获得单一、不可转让的使用权,使其有权以个体用户的身份出于商业目的而使用该电子书或电子文件。若第三方已获得电子使用权限的团体使用权证,则本一般交易条款第 10 条第 2 款应相应适用。客户应责成第三方不得转载、编辑、复制、分发或公开传播电子书或电子文件。此外,客户将在订单交易中说明该电子书或电子文件是为第三方所购买。若电子书或电子文件是为第三方所购买,则不另行授予客户使用权。客户也不得对电子书或电子文件进行编辑、复制、公开传播或转载给指定第三方以外的其他人员。

    11.收集、处理和使用我们客户的个人信息

    客户向 VDA 提供的信息用于处理订单和交付货物。

    VDA 还使用这些信息与客户就订单、产品、服务进行沟通,并更新 VDA 的数据记录,用于维护和服务客户账号。

    关于收集、处理和使用订单交易流程所需的数据类型、范围、地点和目的信息,请参见隐私政策

    12.可分割性条款

    若个别合同或本一般交易条款中的某一条规定无效或存在漏洞,则其他规定的法律效力不受此影响。这种情况下,合同双方承诺协定一条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并尽可能地接近无效条款的经济目标。

    13.适用法律和受理法院管辖地

    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外,适用德国法律。由所缔结的商业关系而引起的和所有相关矛盾争端的受理法院管辖地应为柏林。